淮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3-07 点击数:

淮北理工学院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科研、教学和学术活动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建立健全学术研究规范体系,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坚持学术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淮北理工学院工作、学习和进修的人员;也适用于获得资格以淮北理工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包括申报科研项目、进行科学研究、发表研究成果、申报科研成果奖励等)的各类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恪守学术界公认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以严谨踏实的学风和笃信诚实的原则从事科学研究,并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 在学术活动中,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对他人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资料等的引用须按规定注明详细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组成部分;转引的文献资料应注明转引出处。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成果应在发表前经过所有署名人的审阅同意后,按对成果所做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的,按惯例和约定署名。所有署名作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的整体负责。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若指导教师在评定职称时引用该学术成果,即表示负全部责任。

以淮北理工学院的名义或在淮北理工学院教师指导下进行学术研究的各类研究人员(含进修教师、访问学者、合作研究校外人员等),其发表的成果单位署名应包括淮北理工学院。

公开或发布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完整准确,保存实验记录和完整数据,以备考查;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发现的错误和失误,有条件时应以适当方式公开承认或更正。

五、 学术成果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单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研究成果。

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研究人员。

七、 我校专家在参加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审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对评审对象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

八、 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 抄袭与剽窃的行为: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的观点、论据和论述,剽窃他人的数据、公式、图表、资料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隐瞒他人学术观点、结论(包括未发表的演讲、通讯、工作论文)等行为。

二、 伪造与篡改的行为: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结论、注释或引用资料等行为。

三、 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的行为: 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简历和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捏造虚假的学术经历、夸大学术成果、学术影响等行为;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

四、 虚假署名的行为: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撰写,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未经同意而署他人姓名等行为。

五、代写论文的行为: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份,为谋取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传的行为。

七、标注不实的各级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八、一稿多投,或变相(改头换面)一稿多投。

九、 虚开或篡改学术期刊同意发表文章的接收函、电子期刊、纸质期刊等。

十、 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四章 工作机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制订或修订相关制度规定,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咨询、投诉与举报等。

第六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科研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八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对学术道德问题的投诉与举报。

第九条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研判,形成调查报告,经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就调查结果进行认定,形成决议,提交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根据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的调查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处理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道歉、补偿损失,暂缓职务晋升,建议有关部门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学位或其他资格,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行政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学术道德问题的处理有异议时,可向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告者,参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如违反相关法律,恶意诬告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按《淮北理工学院预防与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地址: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高岳街道青年路8号 邮编:2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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